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宏利达钢材经营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卫育路与财干路路口西北角。
经营者:秦莉娟。
被告:李俊阁,男,1970年12月12日,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宏利达钢材经营部诉被告李俊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宏利达钢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聊城市东昌府区宏利达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