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三林,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水塘村鱼泉沟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211190473。
委托代理人:杨卫,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中华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204050017。
被执行人陈名钟,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七村邱家湾*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00605511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三林与被执行人陈名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三林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名钟应支付申请人车辆维修费8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申请执行费1,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名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4月24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名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有银行网络资金20,078.02元,已经冻结和划拨,申请执行人吴三林已领取,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名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名钟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