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唐山曹妃甸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四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93588005H。 法定代表人:张爱玲,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艳与被告唐山曹妃甸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雪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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