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晶晶,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昊,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市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旺。

被告:唐山市房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65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武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义诉被告唐山市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房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志义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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