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德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执行人陈定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张德文与陈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27357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15135.7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