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郝克增(铮),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人:刘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原申请执行人:方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郝克增(铮)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10月13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郝克增(铮),申请人刘旭伟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郝克增(铮)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郝克增(铮)撤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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