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9180100427。 负责人:冯英,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刘青莲,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与被告罗伟、刘青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