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罗携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罗政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津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2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41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津华与被执行人罗携智、罗政文彩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和解期间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林加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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