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虢应章,男。
被执行人肖志红,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虢应章与被执行人肖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481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志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变现处置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肖志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虢应章申请执行标的121350元尚未兑现,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