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应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曾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19)闽0206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35260元,利息3211元(暂计2020年7月8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60元(暂计2020年7月8日),案件受理费682元,案件执行费479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止2020年11月1日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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