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樟树市副食品公司退休员工,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熊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丁建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樟阁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志刚、丁建杰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志刚、丁建杰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7264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