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陈某,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哈达嘎查林场艾里35号。
被告:唐某1,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唐某2,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锦绣御园6号楼3单元102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陈某诉被告唐某1、唐某2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