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西侧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617966008T。
法定代表人:徐思宏,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黄立沛,均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杨振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黄淑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杨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李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铸、黄淑桢、杨实、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15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一、杨振铸应偿还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万元及计至2018年3月30日止的逾期贷款罚息133696.87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贷款罚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3.05%计算);二、黄淑桢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三、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杨实、李明位于陆丰市大安镇大安圩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陆证字第0××3号)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杨实、李明对判决第三项内容指定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实、李明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杨振铸追偿。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8月5日向杨振铸、黄淑桢、杨实、李明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其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于2019年8月6日传唤杨振铸、黄淑桢、杨实、李明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杨振铸、黄淑桢、李明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杨实到庭接受了调查询问;
3.于2019年8月16日向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未向本院提供杨振铸、黄淑桢、杨实、李明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查封了杨振铸名下的长城牌车辆(车牌号码:粤B5××××)、杨实名下的福田牌车辆(车牌号码:粤B1××××),轮候查封了黄淑桢名下的奥迪牌车辆(车牌号码:粤BR××××)、宝马牌车辆(车牌号码:粤B1××××、粤B5××××),以上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查封、拍卖杨实名下位于陆丰市大安镇大安圩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陆证字第0××3号),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经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征询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其不接受以物抵债;
6.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杨振铸、黄淑桢、杨实、李明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并划拨了杨振铸、黄淑桢、杨实、李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17422.94元,该款已抵扣本院(2018)粤1581民初427号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库,尚欠受理费730.33元未执行到位。除上述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于2019年11月21日,向杨振铸、黄淑桢、杨实、李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4月26日将杨振铸、黄淑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5月1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动产外,未发现杨振铸、黄淑桢、杨实、李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