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府新南街8-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26106251K。
法定代表人:余俊,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该行职员。
被告:程翠珍,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王得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翠珍、王得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撤回对王得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得胜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