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石港翡翠园小区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龚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伟,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伏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吴炼,湖南哲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86号金城大厦9-13楼。 法定代表人: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城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地税局内。 法定代表人:欧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株洲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万鑫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株洲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雨松 代理审判员 樊 航 代理审判员 龙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