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木古卡,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所日阿木,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阿木古卡与被告所日阿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阿木古卡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木古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木古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阿木古卡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