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付令 申请人:石某,现住山西省泽州。 委托代理人:路某,晋城市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现住晋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石某称,其受被申请人雇佣在晋城市城区某工地干活,后被申请人未结清报酬。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支,载明:本人李某(身份证号:×××)某工地工资款于2021年2月9日欠石某(身份证号:×××)5200元,于3月12日付款,如不支付,去劳动局。现申请人石某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其欠款5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石某52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晋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雅男 书 记 员 赵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