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付令 申请人:石某,现住山西省泽州。         委托代理人:路某,晋城市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现住晋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石某称,其受被申请人雇佣在晋城市城区某工地干活,后被申请人未结清报酬。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支,载明:本人李某(身份证号:×××)某工地工资款于2021年2月9日欠石某(身份证号:×××)5200元,于3月12日付款,如不支付,去劳动局。现申请人石某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其欠款5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石某52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晋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雅男 书 记 员   赵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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