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芝,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马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峰与被告熊军祥、马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建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从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共计41,600元)。二、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通过其服务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向被告转账5次,每次200,000元,后被告仅归还320,000元,2019年10月30日被告就余款68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所余款项的利息计算方式,但被告一直怠于还款,原告一直催要,被告未给付,至起诉日共欠原告本息721,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建峰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建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予以退回;财产保全申请费4,128元,由原告张建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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