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新兰,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孙好弟(系原告长子),男,无职业,住哈尔滨市。 被告:孙好富(系原告次子),男,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孙好琴(系原告女儿),女,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刁新兰诉被告孙好弟、孙好富、孙好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刁新兰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新兰以与被告孙好弟、孙好富、孙好琴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新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刁新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初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龙   琦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