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新兰,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孙好弟(系原告长子),男,无职业,住哈尔滨市。 被告:孙好富(系原告次子),男,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孙好琴(系原告女儿),女,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刁新兰诉被告孙好弟、孙好富、孙好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刁新兰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新兰以与被告孙好弟、孙好富、孙好琴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新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刁新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初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