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保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智敏,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范文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王振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保安诉被告范文卫、王振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智敏,被告王振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文卫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保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机械使用费人民币119279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暂计人民币19517.03元,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共计138796.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振卫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二被告干这个工程也亏本了,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
被告范文卫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5月,二被告承包北关老年公寓建设工程,经人介绍,二被告承包的工程需要使用原告的挖掘机,原告带机进入二被告工地施工至2017年1月22日。经双方核算,二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北关老年公寓刘保安工程机械费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贰佰柒拾玖圆¥119279。因二被告一直未支付机械使用费,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在2017年1月22日欠条背后再次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此欠条情况属实,明年北关养老院官司打赢后此款由法院全部付清,官司没结束前,不予付此款。因二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机械使用费119279元属实,有被告出具的二张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机械使用费11927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因原、被告没有约定,本院酌定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范文卫、王振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保安机械使用费人民币119279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保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8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58元,由被告范文卫、王振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