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546556X3,住所地睢宁县高作镇周楼村倪庄组。 法定代表人:郑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刚,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690962B,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武 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岩 书 记 员  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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