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月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月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月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月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月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邹海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范月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范月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范月明、范月亮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月来、范月福、范月英、范月琴、范月珍及邹海兵确权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行存款15343157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作出(2021)晋0702财保9号、(2021)晋0702财保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据上述裁定书冻结了六名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行存款15343157元(1、户名:范月珍,账号:6230××××9619,开户行:晋中开发区农商行郭家堡支行;2、户名:范月珍,账号:×××11,开户行:榆次农商行百货广场支行:3、户名:范月珍账号,:×××24,开户行:建行晋中分行:4、户名:邹海兵,账号:×××68,开户行:榆次农商行俞家街支行;5、户名:邹海兵,账号:4340××××8658,开户行:建行晋中分行;6、邹海兵在建行晋中分行的理财产品800万元,账号:申购ZHQYAXID201808002)。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1)晋0702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范月明、范月亮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2021年7月1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月来、范月福、范月英、范月琴、范月珍及邹海兵的银行存款15317643.17元的冻结(1、户名:范月珍,账号:6230××××9619,开户行:晋中开发区农商行郭家堡支行;2户名:范月珍,账号:×××11,开户行:榆次农商行百货广场支行:3、户名:范月珍,账号:×××24,开户行:建行晋中分行:4、户名:邹海兵,账号:×××68,开户行:榆次农商行俞家街支行;5、户名:邹海兵,账号:4340××××8658,开户行:建行晋中分行;6、邹海兵在建行晋中分行的理财产品800万元,账号:申购ZHQYAXID20180800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