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司雨生,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覃琴,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经济工业园区1号园经十七路3号。
法定代表人:于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853608059。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雨生与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和网络查控方式,查询结果如下:1、库尔勒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产;2、办案期间多次向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提起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等信息;3、2021年5月14日,到第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第二师国用(2014)字第020290031号、(2014)字第020290033号、(2014)字第020290074号、(2016)字第020290004号、(2014)字第020290073号、(2014)字第020290075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另该土地建筑价值较大,处理难度大,也需等首封法院先行处置,目前属于执行不能;4、2021年6月16日进行走访调查,未查询到对案件执行有价值的线索;5、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通过调查后,经综合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将案件执行情况向代理人告知,代理人未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标的为23,57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3,5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波 睿
审 判 员 王 栓
审 判 员 赵 思 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邹 焕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