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后文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潘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系后文涛亲属。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国海因与被上诉人后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02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02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国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贺
审 判 员 钱 晨
审 判 员 宋喜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俊杰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