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闫兴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审被告:孙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张俊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闫兴倩与原审被告孙翠英、张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皖1204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4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阜检民监[2021]3412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