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顺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尊(系原告之妻),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深州市。

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住所地深州市深州镇工业城纬二路2号。

负责人:郭子楠,系该洗浴服务中心负责人。

负责人:冯威,系该洗浴服务中心副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朱顺兴与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顺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尊、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负责人郭子楠、冯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顺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费等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30日下午,原告朱顺兴到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泡澡,原告泡澡时不慎被澡池地漏吸入阴囊,当时感觉疼痛,用力挣脱时,造成阴囊撕裂伤,住院23天。住院期间被告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原告出院后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综上,由于被告的原因,给原告造成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就以上陈述,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并证明:1、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为30天。2、深州市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一套,证明原告住院事实及伤情。3、司法鉴定报告单一份,证明因为进行司法鉴定花检查费110元,挂号费50元。4、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600元。5、原告在深州市医院住院期间进行核酸检测4人次花费120元。6、在深州镇卫生院打破伤风票据一份,证明花费303.6元。7、因去衡水鉴定,石家庄对伤残进行咨询汽车票17张,计216元。

被告辩称

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辩称,原告受伤时我不在现场,具体情况不知道,但是原告确实在我处受伤,我送原告去了医院,原告住院23天属实。出院后多次协商不属实。

冯威辩称:原告称出院后多次协商不属实,原告出院后给我打电话一次,告知我要去石家庄看病,之后没有沟通。原告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全部是我方缴纳,并且出院时进行了结算。我不是该洗浴中心负责人,我不应当承担责任。洗浴中心有规定,不允许老年人单独洗澡,原告是在其女婿陪护下去的,其女婿中途离开了。原告是在没有获得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另一个泡池,造成原告阴囊被过滤口吸入,而非地漏。我洗浴中心墙壁上贴有警示标志,我也曾驱离进入该澡池的人。原告受伤后我第一时间叫了120,并且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

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对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

庭后本院向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咨询,原告住院护理期、营养期是否包括住院期间。该鉴定中心回复“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者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进行洗澡受到伤害,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具有故意自伤或者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冯威称洗浴中心有规定、墙上有警示性标志及自己曾经驱离在涉案澡池洗澡人员,但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本案中,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双方无异议,原告不再主张给付,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衡水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意见报告护理期、营养期不包括住院期间的时间,经本院咨询该鉴定机构认为,护理期、营养期应当包括住院期间的时间,故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认为被鉴定人朱顺兴之损伤未达相关伤残标准,故原告要求的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冯威不是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的经营者,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原告要求冯威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查明2020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286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营养费标准每天2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赔偿原告朱顺兴护理费(102.15x30)3064.6元,营养费(30x20)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x100)3000元,核酸检测费120元,打破伤风针费303.6元,交通费216元,为鉴定做B超花费160元及鉴定费600元,共计806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深州华玉明珠洗浴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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