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松保,男,1972年生,系青海省称多县人,识藏文,无业,现住称多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仁增永措,女,1979年5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牧民,现住扎多镇,居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松保和被执行人仁增永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青27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仁增永措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松保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312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松保与被执行人仁增永措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执行处理,如在执行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称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723民初166号一审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更松文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江永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