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 法定代表人:闫垒升,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该社员工。 被申请人:夏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案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请求: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金花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62×××76上的存款,限额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理由:2002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夏金花向申请人借款5000元,并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为5.88‰,按月结息。申请人如约支付被申请人借款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偿还本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财产和保证判后的顺利执行。特提请保全。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保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符合财产保全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对保全行为提供担保。作为依法设立金融机构,提起财产保全时,可不提供担保。本案中,申请人虽然是农村信用社,但其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设立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不需提供担保。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夏金花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76上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广跃 人民陪审员  康 轻 人民陪审员  常欢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矿伟 书 记 员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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