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多松乡多松村*号,现住青海省河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那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系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多松乡多松村*号,现住青海省河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某与被执行人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那某自动履行到位76000元,并将该执行款76000元直接给付给申请执行人邢某。剩余执行款22000元,申请执行人邢某与被执行人那某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邢某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324执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仁 青 措

审 判 员 王 晓 翠

审 判 员 桑 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智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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