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兰鲜,女,出生年月****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秦大寿,男,1978年3月20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韦兰鲜诉秦大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韦兰鲜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兰鲜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兰鲜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