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史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胡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史先英与胡超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8日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兴派出所联调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胡超赔偿史先英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6500元(已支付);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史先英与胡超于2021年9月18日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区大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兴派出所联调室主持调解(2021)合瑶兴民调0794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