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世纪天成1号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QPW7D9P(1-1)。
负责人:杨全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