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建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靖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建良与被执行人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靖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建良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7120.6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057.00元,合计78177.6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苏0505民监32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苏0505民再419号民事裁定,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姚建良的起诉。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2019)苏0505民再861号民事裁定书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