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王丙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王新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审理经过
王丙新与王新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新锋银行存款人民币27535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