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均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中兴镇内碾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仕富,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
被告:王其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大石村2社。
审理经过
原告石均贵与被告王其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石均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仕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其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均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8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在被告与他人合伙开设的夹江县惠众净水剂公司上班。因生产不出合格产品,2018年6月开始拖工资至2019年1月,共拖欠工资款15名工人工资74316元。2019年6月12日,被告与合伙人向夹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解散公司。在诉讼中,被告与合伙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分摊,后由被告承担原告债务74,316元(其中有一名工人未起诉金额8040元)十四名工人还有69276元。被告当时立下字据欠条一张,承诺解除股东协议和注销公司后,于2019年12月30日后全部支付每个工人工资。同时还承诺如到期未付清,自愿承担总工资的20%违约责任金。被告与合伙人在夹江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协议:一、注销夹江县净水剂公司;二、夹江县惠众净水剂公司所欠工人工资74,316元由王其云承担。三、该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出据调解书并于****年**月**日出生效。但是由于被告经营困难没有钱支付原告,被告说待厂房出租后,收回租金就支付。被告欠付原告工资共计2880元,至今也未支付。综上,被告如此不守承诺和信用。为此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来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为谢。
被告王其云承认原告石均贵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其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均贵工资2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石均贵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