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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街73号。
负责人:施拥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英,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男,员工。
被告:喻慧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与被告喻慧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慧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喻慧聪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160.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53160.9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喻慧聪发放贷款50000元;贷款利率根据借款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98%;贷款期限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和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借款人如未按期归还利息、未按期清偿其他债务、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等情形,贷款人可以提前收贷;本合同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喻慧聪于2019年8月14日通过“丰收互联”自助发放贷款50000元,该凭证约定了借款用途为经营面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1775‰,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8月13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喻慧聪尚欠的本息至今未予归还,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喻慧聪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被告喻慧聪向原告申请贷款。2018年8月16日,被告喻慧聪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号为9011120180039514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1份,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50000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98%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合同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等内容。2019年8月14日,被告喻慧聪通过自助终端提款50000元,自助放款凭证上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8月13日,借款月利率为7.1775‰,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用途为经营面馆。贷款到期后,截至2020年10月28日,被告喻慧聪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160.99元,至今未予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华成泰农商银行信贷业务综合申请表》《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自助放款凭证、欠息清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引起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是被告未能依约清偿借款本息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已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喻慧聪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喻慧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负。
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喻慧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算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3160.9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喻慧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应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