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超一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H1J9D4G。
法定代表人:赵林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存林,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琴,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庄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林、冯文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城庄房产公司未在上诉期内交纳本案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