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观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

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刘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乡××村××组排形*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6205××××。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观文、刘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文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文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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