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平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006120813。

被执行人: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61157822J,住所地宜君县。

法定代表人:沈兴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3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平安与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4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平安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支付工程款236.7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6.77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三次以上的查控。

本院查明 经查,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韩 雪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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