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2层22B1。 法定代表人:张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众鼎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定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恒昌众鼎公司依据生效的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网字(2019)705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唐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衡裁网字(2019)70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70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唐定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5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定军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唐定军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在十堰市竹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定军名下无住房登记情况。 4、2021年5月11日,本院委托竹溪县法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唐定军住所地十××市竹溪县××乡××村进行现场调查,据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乔书记陈述:唐定军长期不在家,家有2.53亩土地,10亩柴林,孩子年幼随唐定军父亲生活一起,居住25平方米安置房,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5、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徐壮,其表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履行债务能力后再恢复执行。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唐定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唐定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定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网字(2019)70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恒昌众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定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唐定军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殷 涛 审判员 李晋鄂 审判员 柯贤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