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栾城区平安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邵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4MA09A6QE6X。
经营者:林建芳,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邺都大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1070871267。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栾城区平安租赁站与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20年5月20日计算本金及利息1227665元,现申请人再次提出追偿2020年5月21日至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的银行存款1227665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