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慈山河路1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俞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李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树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了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21)71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