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财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负责人:姬刚,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厚德财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昌隆,经理。 被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晓勇,经理。 被执行人: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友刚,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味都调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塔奇,经理。 被执行人:李昌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罗友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山东厚德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味都调味品有限公司、李昌隆、罗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财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山东厚德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味都调味品有限公司、李昌隆、罗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4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1402执990号。 2019年11月29日,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8)鲁14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20日,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财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又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山东财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且均出具《债权转让说明》确认债权转让,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相关当事人。 以上事实由本院(2018)鲁14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终1782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说明》、通知送达手续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次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申请人据此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继受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山东财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继受原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富新 人民陪审员  乔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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