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原告阳泉市桃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晋03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3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二十三行中“二0二0年三月十六日”补正为“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长 赵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