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令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月伴湾二期8栋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WMN0B2P。
法定代表人:许令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涛,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淮南市玖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熙城熙园B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R4Q6A。
法定代表人:韩富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令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令星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玖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令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城市合伙人协议》;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原告公司旗下三名主播艺人退出挂靠的“涵烁”公会;3.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酬金24875元(暂定,2021年3月、5月、6月);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经营互联网直播业务。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城市合伙人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公司旗下三名主播艺人挂靠在北京中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九秀音视频互动直播平台的“涵烁”公会。同时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的每月酬金按照原告公司旗下三名主播收益总额的35%计算,由九秀音视频互动直播平台结算并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再支付给原告。2021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21年3月、5月、6月份的酬金金额为24875元。现被告拒不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城市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告在本案诉讼之前,已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21)皖0403民诉前调4182号,目前该案仍未审结。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原告已构成重复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淮南令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