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应城市博远生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南大道与王桥路交汇处上荷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7CDQ9X。
法定代表人:陈代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福达万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金色环路9号福达坊厂房第一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NC158M。
法定代表人:娄思敏,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北福达万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南大道与王桥路交汇处上荷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9N6W4J。
法定代表人:陈代容,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应城市博远生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福达万品批发城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150万元为限额)。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财产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1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应城市博远生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福达万品批发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应城市博远生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