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虎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孙国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孙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虎章与被告孙国武、孙德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虎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虎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虎章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