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内。 法定代表人:常新红,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宁城北好朋友乳品饮料厂,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71-3-5号。 经营者:丁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宁城北好朋友乳品饮料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8元,减半收取计3424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世君 书记员 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