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红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邢庄乡蜜蜂赵村。

法定代表人:蒋帆,现任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博,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焦红霞与被告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件较为复杂续转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原告邮寄通知补交诉讼费用,原告焦红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焦红霞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原告焦红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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