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0700499G。
法定代表人:马莲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韬,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吉递铺勤艺五金商行,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路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B3G7Y3U。
经营者:郑勤艺。
被告:郑勤艺,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吉县。
被告:朱传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梅德峰,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农商银行)与安吉递铺勤艺五金商行(以下简称勤艺商行)、郑勤艺、朱传根、梅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吉农商银行的法定代表人马莲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韬到庭参加诉讼,勤艺商行、郑勤艺、朱传根、梅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吉农商银行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勤艺商行归还借款本金899966.76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20年10月22日为186700.75元;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6.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郑勤艺、朱传根、梅德峰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8年11月15日,安吉农商银行上墅支行与勤艺商行、朱传根、梅德峰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90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的期限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朱传根、梅德峰作为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1月14日,郑勤艺向上墅支行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债务人勤艺商行在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9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8年11月16日,上墅支行依约发放贷款9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月利率为6.5‰,借款到期日期2019年5月15日。截至2020年10月22日,尚欠本利1086667.51元。
被告辩称 被告勤艺商行、郑勤艺、朱传根、梅德峰未答辩。
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函》、欠款本息清单一份用于佐证自身主张。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各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并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请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吉农商银行与勤艺商行、郑勤艺、朱传根、梅德峰签订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订或出具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勤艺商行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各保证人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应继续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安吉递铺勤艺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966.76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为186700.75元,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6.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郑勤艺、朱传根、梅德峰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9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290元,由被告安吉递铺勤艺五金商行、郑勤艺、朱传根、梅德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银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洪丽莎